六評:国家安全罪行(特別措施)法案2012
63 第10章 第1回:第三眼开讲 22/6/12
一評:国家安全罪行(特別措施)法案2012
整体来说,国家安全罪行(特别措施)法案2012,下称《国安罪行法2012》,以及《反仇恨法》,其内容及刑罚基本上比50年前制订的《内安法令》更为严峻,更为反动。国阵政府在当前生死关头抛出这条法令,其司马昭之心,路人皆知。
以下就以已知的法案要点作为评述根据。
一,未审先扣,扣留期限缩至28天。
1962年制定的《内安法令》所对付的目标,基本上是马来亚共产党成员及其支持者,之后便被用来对付所有反对国阵统治的人士。
在马共武装斗争时期,统治当局由于需要更长的时间去调查涉案人士, 因此,由当初的28天延长至60天。如果被认为有必要,涉嫌者将被单独关押在特别扣留室,监狱,或者被关进政治集中营里进行更长期的观察,监控和改造。
在扣留期间,政治扣留者所涉及的案件一旦有新的线索或发展,他将会被再次酷刑侦讯,直至承认,或被迫承认。至此,变节或牢刑只能任选一项。至于真正的无辜者,将会获得释放,但是,他或他们已经是周身残矣。
60年代直至今的许多政治工作者,他们基本上是在政治意识上,或是在治国的政策立场上与统治阶级有所不同,他们同样被统治者以《内安法令》对付,被严刑侦讯,被无理关押。
基本上80年代以后被逮捕的政治异议人士都没有涉及共产主义活动,他们被扣押的时间相对地减少,一般上在经过28天的第一个扣留期限后,便会被释放或关押进政治特别扣留营中。
今天,国内已经有许多恶法足以將所谓‘反国家分子’提控上法庭,无须采用未审先扣的手段来对付涉嫌者。当权者以这种违反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的手段治国,其目的再简单不过,就是以这种高压的手段来制造白色恐怖,企图以此来打击和减少反对的力量,达到其永久统治国家的目的!(待续)
陈志光
10/04/2012
二评:《国安罪行法》2012
二,为涉嫌者戴上‘电子监控器’即“锁刑”。
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5条阐明: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,或施予残忍的,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。
随着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,电子监控器或追踪器早己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良伴。从气候到人体器官疾病监控,从海产,水产,牧场,农场,林业至工厂,职场和办公室,无处不在。
这些原本用来研究与开发新资源,改善生产环境,提高生产素质,造福人类生活的科技工具,现今竟然被那些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滥用来对付异己,实在是人类的一大耻辱!
国阵政府为了要延长其统治寿命,不惜无所不用其极,借口欧美一些国家都用电子监控器来打击国内外恐怖分子为由,以为自己镇压异议人士说项。
有关被施予“锁刑”的涉嫌者,根据法案第8(1)条文阐述,虽然表面上是有经过司法程序鉴定,看来有点丁法治精神。
但是,再往下一章阅读,说什么“如果部长认为有关文件内容将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,法庭不能谕令检控官提供被证实是‘敏感资料’的文件,或者有关文件的总结”。看,你看,它又是件人治的鉄证。真是前言不对后语,谁敢相信他!
有关证人条文的阐明。 在这些条文规定下,“法庭需要在被告与律师缺席,以及闭门方式下审问证人”。
这种被告不在场进行审判的情况,不禁使人想起日治时代,多少人为报私仇不惜诬告他人为抗日军或抗日志士,结果惨遭杀害。
近些年来,巫统领袖不择手段地打击其政敌安华,其中一些枉案就是在法庭根据“幕后证人”的证据进行审讯的。至此,这些条文的目的,你明白了吗?
如果单单凭据警方的情报,指称某某是国内或国外的恐怖分子,是间谍,某某在煽动背叛国家元首的情绪,某些人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巅覆社会,因此,警方便将他或他们逮捕。经过秘密审讯后,被认为‘可疑分子者’,便用‘电子监控器’锁起来。
在28天之内,警方根据‘最高指示’认定谁是所要对付的目标之后,才把证据交给总检察署,然后才由总检察总长作出提控。在等待上法庭期间,涉嫌者一直被锁起来做人。即使是保释外出也将被锁,导致生活大受影响不要紧,人的尊严受尽侮辱!
在一个自称‘要做个最民主回教国’的马来西亚, 却以这种最不人道,最野蛮的法令来统治国家,配得上咩? (待续)
陈志光
11/04/2012
三評:《国安罪行法》2012
三,电子世界自由将全面失守。
《国安罪行法》2012第6(1)及6(3)条文阐明:该条文赋予警方无需获得检控官允许下,有权拦截那些被认为,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犯邮递物品,任何发送和接收的讯息,以及拦截或窃听通过邮递,电报,电话或任何以电子通讯管道进行对话的内容,以及允许警方进入任何场所搜查证据。
了解吗?只要你是被锁家为‘不受政府欢迎的人物’,你的一举一动,全天候已被警方监督着。如果警方认为要进一步搜集你的‘罪证’,大可不动声色破门进入你的室内搜据后,按装窃听器,甚至破解密码,进入电脑系统窃取所需的资料。
你还有什么隐私权吗?没有。你还认为政府不可以干涉电子世界自由使用权吗?是的话,你是个笨蛋!你还引用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12条与当权者讲‘耶苏’吗?
《宣言》阐明:任何人的私生活,家庭,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,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。 ﹣ ﹣ ﹣。
国阵政府根本不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当作一回事,因为大马政府至今还不敢在该份宣言上签字。也正因为如此,国阵政府大可以践踏人权,戏弄人权,将人权玩弄于掌股之间。
在马哈迪时代,由于当年他正致力于发展多媒体企业,为了不影响他的企业王国起见,他明知电子媒体总有一天对他的统治地位构成危胁,他还是主张政府不会干预电子媒体自由的发展。
但是,如今,国阵政府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,再也頋不了老马的告诫,迫不急待地施行《国安罪行法》2012,妄想以此封杀异议人士的喉舌,实现其全面掌控媒体的阴谋。
如果异议集团失去了电子世界这个平台,便会陷入全面挨打的局面,届时,要宣扬什么社会公义,要提出什么正义都没有这么方便和普及了。(待续)
陈志光
11/04/2012
13/7/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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